那曲市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26NQLYJZS-1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职权名称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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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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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那曲市林业局(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那曲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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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资源林政管理科 |
0896-3820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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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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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对象 |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单位、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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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条件 |
使用林地已获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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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标准 |
《西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藏财综字﹝2013﹞26号)第五条: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5.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6.以上林地凡纳入国家和地方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每平方米加收取2元;7.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征收;8.对小城镇建设、农牧民安居工程、乡村公路建设占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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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
告知→缴纳→审核→办理手续→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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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县浙江中路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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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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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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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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