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人民政府
| 职权编码 |
12NQGTJJF-1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职权名称 |
征地补偿安置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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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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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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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土地利用规划科 |
0896-3828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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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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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标准 |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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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对象 |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分别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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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
制定工作方案→通知→检查实施→撰写报告→落实→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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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高原西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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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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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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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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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给付服务指南
| 职权编码 |
12NQGTJJF-2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职权名称 |
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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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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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那曲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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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土地利用规划科 |
0896-3828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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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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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标准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以补偿方式收回土地的,应当根据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并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该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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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材料 |
1.符合法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2.申请报告;3.规划调查蓝线2张;4.计划立项批文;5.批示、纪要等;6.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7.地籍测绘成果2份;8.地形图3份;9.拟收回土地原土地登记资料(复印件)、权属单位明细表;10.拟收回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非必备件);11.拟收回国有土地权属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公告照片或报刊;12.有听申请的,附听证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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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 |
受理→复审→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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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2:3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高原西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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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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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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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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