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来源:
  • 作者:

那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给付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1-2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那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给付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12NQGTJJF-1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征地补偿安置给付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那曲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

土地利用规划科

0896-3828547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给付标准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市(地)所在城镇规划区内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征用规划区外及其它地区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
(二)征用城镇规划区内的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7倍补偿,征用规划区外的人工非经济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补偿。经济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三)征用人工草场,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其它草场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补偿;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缴纳安置补助费;
(二)征用其它农用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缴纳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作价给予补偿。名木古树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在征地期间,抢建的房屋与设施、抢种的作物与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年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实际投入补偿。
第三十七条 用地单位缴纳的各项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给付对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分别拨付: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予以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基本流程

制定工作方案→通知→检查实施→撰写报告→落实→办结

工作时间

和地址

夏季 上午:9:30-12:3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高原西路1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注意事项

备注





那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给付服务指南


职权编码

12NQGTJJF-2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给付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那曲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

土地利用规划科

0896-3828547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给付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以补偿方式收回土地的,应当根据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并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该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给付材料

1.符合法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2.申请报告;3.规划调查蓝线2张;4.计划立项批文;5.批示、纪要等;6.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7.地籍测绘成果2份;8.地形图3份;9.拟收回土地原土地登记资料(复印件)、权属单位明细表;10.拟收回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非必备件);11.拟收回国有土地权属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公告照片或报刊;12.有听申请的,附听证笔录。

基本流程

受理复审决定

工作时间

和地址

夏季 上午:9:30-12:30; 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地址:那曲市高原西路1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那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0896-1238812380

注意事项

备注



 

附件下载: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那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