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中、区)直各单位:
《那曲市关于推进“三十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那曲市关于推进“三十三证合一”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三十三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三十三证合一”改革整合涉企证照事项清单>》(藏工商局〔2018〕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整合行政资源,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强化部门协同,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统一,便捷高效。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实现“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受理”,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减少企业重复工作。
(二)分类实施,精准施策。根据不同许可证件特点,分批分类整合不同证照业务办理流程,精准对接信息化系统,有效解决企业办理证照“部门多次跑、材料重复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创业创新。
(三)信息互认,业务联动。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整合优化现有信息化资源,加快建设“三十三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健全“一个部门办理,多个部门互认”的“三十三合一”登记新模式。
(四)统筹兼顾,放管并重。将“三十三合一”改革与“双告知”“双随机”等监管措施紧密结合,强化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综合工作机制。
三、改革内容
(一)改革范围。将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同时,整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事项。
(二)主要内容。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五证合一”基础上,依托“三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服务系统,通过“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集中整合19个部门共33项涉企证照事项(详见附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改革要求。根据流程简化的原则,按照“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样式,并做到精简统一规范,确保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应认可“三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决定成立那曲市“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李 亚 祥 副市长
副 组 长:李 培 智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强 巴 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汤 春 林 市工信局副局长
央 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华 利 市财政局副局长
田 密 革 市人社局副调研员
格桑伦珠 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员 建 章 市运管局局长
曲 久 市农牧局推广总站站长
次仁德吉 市商务局副局长
冶 红 钢 市食药局副局长
普布扎西 市新广局副调研员
措 地 市统计局副局长
扎西旺堆 市旅发委调研员
杨 丞 市国税局副局长
刘 雪 松 市气象局局长
刘 奎 臣 市质监局副局长
次仁罗布 市无线电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司国胜担任,副主任由市工商局企业科科长詹壹担任。具体负责“三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区)对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五、工作任务
(一)整合证照事项。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我市在“十八证合一”基础上,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三十三证合一”改革整合涉企证照事项清单,整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粮食收购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等33项涉企证照事项(详见附件)。
(二)深化信息共享。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依托“三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服务系统,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部门共享”,避免让企业重复办理信息登记、重复提交相同材料。
(三)登记流程
1.“一窗受理”。申请人到窗口办理营业执照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或者根据企业经营范围,选择办理整合目录内的登记备案事项。企业只需要将打钩表提交给工商登记的受理窗口,而不需要到其它政府部门窗口或者其它政府部门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真正实现“一窗受理”。
2.一键审批。工商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核准通过设立登记后,将登记信息及申请的其它事项信息通过“三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服务系统定向发送到各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通过“三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服务系统接收到信息后,在所承诺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并反馈至“三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服务系统。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三十三证合一”二维码将即时显示该审批事项办理结果。
3.一网公示。在现有的营业执照版面上新增“三十三证合一”二维码,政府、企业、社会公众通过扫描可进入“三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服务系统查询到所有已经办理的证照及其它信息。
4.一窗发照。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含“三十三证合一”信息的营业执照,登记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负责保管企业登记形成的“一套档案”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和归集等工作。已按照“十八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三十三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三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服务系统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完善规章制度。根据“三十三证合一”改革要求,各部门要结合我地实际,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三十三证合一”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三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服务系统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作用,推进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六)强化科学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调查研究,建立改革效果评价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改革的各项措施。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改革信息化技术资金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改革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三十三证合一”及时全面启动。政府督查部门要将该项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尤其是对各部门办结时限进行长效跟踪督查,形成强有力的倒逼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三十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登记费用。
(二)建立协作机制。“三十三证合一”改革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三十三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改革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三十三证合一”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政策,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附件:西藏自治区“三十三证合一”改革整合涉企证照事项
清单
附件
西藏自治区“三十三证合一”改革整合
涉企证照事项清单
| 部门序号 |
部门名称 |
证件序号 |
证件名称 |
| 1 |
发改委 |
1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 2 |
粮食局 |
2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 3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
| 3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4 |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
| 4 |
公安厅 |
5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 6 |
公章刻制备案 |
||
| 5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8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9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 1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 6 |
交通运输厅 |
11 |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
| 7 |
农牧厅 |
12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 1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
| 8 |
财政厅 |
14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9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15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 16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
| 17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 10 |
拉萨海关 |
18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 19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
||
| 20 |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 |
||
| 11 |
新闻出版广电局 |
21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 12 |
旅发委 |
22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 13 |
气象局 |
23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 14 |
商务厅 |
24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 25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
| 26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
| 15 |
税务局 |
27 |
税务登记证 |
| 16 |
质监局 |
28 |
机构代码证 |
| 17 |
统计局 |
29 |
统计证 |
| 18 |
人社厅 |
30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 31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
| 19 |
工商局 |
32 |
营业执照 |
| 33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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