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工作,防御和减轻易燃易爆领域雷电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那曲实际情况,市气象局起草形成了《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开展合法性审查。根据立法程序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诚邀广大市民、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为完善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建言献策。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3月19日至2026年4月17日
二、反馈意见建议方式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拉萨北路11号那曲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编:852000
电话(传真):0896—3828027
电子邮箱:nqspfb@126.com
三、注意事项
反馈意见建议时,请注明您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如有),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详细说明,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研究。
感谢您对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期待您的宝贵意见!
附件:1.《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办法(草
案)》(送审稿)
2.《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办法(草
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那曲市司法局
2026年3月19日
附件1
《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工作,防御和减轻易燃易爆领域雷电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领域从事防雷工程建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及相关管理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领域,是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第三条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易燃易爆领域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易燃易爆领域的防雷减灾工作。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电力、通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减灾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开展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支持先进防雷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易燃易爆领域防御雷电技术水平。
对在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易燃易爆领域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督检查,对易燃易爆领域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雷电实时监测和短时临近预警业务系统。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建立并落实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工程安全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在雷电高发季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鼓励利用远程监控、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偏远地区易燃易爆领域的防雷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领域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调查及鉴定工作,为实施救援、调查及鉴定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具体调查程序和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查和鉴定报告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二条鼓励易燃易爆领域自主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领域的经营管理者是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应当落实好相关管理责任,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经营管理者或场所地址等有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依法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易燃易爆领域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技术评价和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考虑冻土影响,采取相应的抗冻、防腐蚀措施。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领域应当确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领域使用的防雷产品(含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严禁采购、安装、使用不合格产品;采购时应查验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领域应当建立雷电预警信息接收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根据雷电预测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大型油气储存企业、地属多雷区或强雷区的二级以上石油库安装雷电预警系统和易燃易爆介质地上储罐加装接地电阻在线监测系统,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2024)标准。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领域应当做好年度检测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半年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领域应当熟练掌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规章制度、流程措施,定期组织雷电灾害应急演练、防雷安全教育培训,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主动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信息,必要时及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领域应当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施工、审核及验收文件,定期检测报告,维护、维修记录,雷灾事故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档案应当长期保存,易燃易爆领域关停或注销时,应当按规定移交归档。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并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检测人员相关专业能力证明。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及在出具检测报告时书面通知被检测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并在整改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对可能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那曲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西藏自治区气象局报告,并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向那曲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或规定、弄虚作假的,有权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但部门规章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那曲市气象局起草形成了《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那曲地处高原腹地,雷电活动积极活跃,遭受雷击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易燃易爆领域遭受雷击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可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有对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监管的职能。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加油站、加气站等场所逐年新增,对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办法》类地方性管理办法强化防雷监管能力,持续完善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精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部门政策文件,结合那曲市易燃易爆领域防雷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三、制定《办法》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提升易燃易爆领域防雷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提升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规范性、可靠性。
四、起草过程
根据政府立法工作安排,2025年10月完成了草案初稿起草工作。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赴拉萨市气象局、山南市气象局、日喀则市气象局及当地的加油站、液化气站开展了《办法》起草调研。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16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进行了为期30天的意见征求,共收集到25条意见,其中采纳20条。2026年1月22日完成内部合法性审查。2026年1月23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2026年1月28日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2026年1月30日报送市政府开展合法性审查。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办法》共二十七条,分别从防雷安全监管责任、防雷安全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易燃易爆领域范围。《办法》中气象部门对易燃易爆领域的概念指的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为使出台后的《办法》能够在今后工作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参阅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办法》第二条中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领域从事防雷工程建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及相关管理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依据《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条“易燃易爆领域遭受雷电灾害损失,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对雷电灾害情况的调查和鉴定。”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对易燃易爆领域的雷灾调查部门进行了明确。
(三)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规定,《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易燃易爆领域运营或管理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充分落实防雷安全生产责任。
(四)关于易燃易爆领域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依据《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易燃易爆领域应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含浪涌保护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关于防雷培训和应急演练。依据《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以及《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规定,《办法》第二十条要求易燃易爆领域应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教育、培训和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六)关于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提出易燃易爆领域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七)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真实可靠的检测报告,被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报告及时消除隐患并进行整改。
(八)关于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六条、《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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