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藏政办函〔2025〕19号)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了《那曲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单位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制定。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九条“(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之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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